SDPR-2016-0050005
鲁教科发〔2016〕1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4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奖励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更好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三条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鼓励自主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其推荐、评审、授奖全过程坚持依靠专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设立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定各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省教育厅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学科评审组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每年选聘一次。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成果、完成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第六条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驻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独立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须是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九条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方面有新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二年以上(含二年),其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形成相关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产品,或对相关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挥关键作用,增加行业产业技术含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所研发成果经过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实施应用,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产生推动作用。
第三章推荐办法
第十一条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由驻鲁高等学校推荐。推荐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好本校科技成果的申报、遴选、材料审核等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推荐,第一完成单位须为驻鲁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
(一)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厅局(市)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十六条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第十七条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不得继续推荐。
第十八条推荐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
(二)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和引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
(三)三等奖:在科学上有进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发展有积极影响,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价值。
第二十条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在同类技术中居领先水平,有推广应用价值,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在同类技术中居先进水平,有应用前景,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预期,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三)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在同类技术中有先进性、应用性,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学科分组。
第二十二条各学科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本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候选项目。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名单。
第二十三条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对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授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由省教育厅授奖,并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拟授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收到异议材料后,会同推荐单位进行处理、答复。
第七章罚 则
第二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由省教育厅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奖励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研究人员,鼓励探索,激励创新,提升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创新能力,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三条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全过程坚持依靠专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设立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定各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省教育厅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学科评审组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每年选聘一次。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成果、完成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第六条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驻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八条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须是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九条申报成果须为上一年度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编、译除外)和鉴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
申报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详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基础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所创建,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所创新,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应用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针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研究内容时效性强,成果应用价值较大,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推荐办法
第十一条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驻鲁高等学校推荐。推荐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好本校成果的申报、遴选、材料审核等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推荐,第一完成单位须为驻鲁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者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成果完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
(一)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厅局(市)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十六条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第十七条推荐的成果需按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基础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选题立意新颖,对学科领域重要问题做出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创新性较强的理论观点,对学科体系创新有重大贡献。代表性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或者专著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二)二等奖:选题立意比较新颖,对学科领域有关问题做出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对学科体系创新有较大贡献。代表性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较高层次刊物,或者专著影响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三等奖:选题有新意,对学科领域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代表性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一般刊物,或者专著有一定影响,对解决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有推动作用,对学科发展、学术研究有促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第十九条应用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系统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了高水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二)二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较系统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了相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较好的社会评价。
(三)三等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了相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学科分组。
第二十一条各学科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成果进行评审,评出本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授奖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教育厅授奖,并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拟授奖成果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收到异议材料后,会同推荐单位进行处理、答复。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省教育厅撤销其成果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